民航局发布《活体动物航空运输工作指南》
以忠于宪法为例,其差别在于究竟忠于宪法的什么。
但州可以确定市政府的举债额度,而且市政府必须向联邦或其相应地区机构提交预算。私人举债所得资金一般用于维持生活、生产或者扩大再生产,其使用范围十分宽泛,通常还可以在获得资金后酌情改变具体用途。
如对地方债的债权人所获得利息可以减免税款,[6]通过行政指导方式促进地方债发行等。基于此,布坎南曾指出地方债是政府利用举债手段把全部未来各周期……的税额的全部价值据为己有。Lorenz von Stein, Lehrbuch der Finanzwissenschaft, 1871 , S. 666.转引自萧文生:《自法律观点论公共债务》,载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当代公法新论》(下),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645页。事实上,地方债最终涉及政府与私人间财产权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配置,因此宪法学分析不可或缺,否则可能导致德国学者Isensee所说的由财政危机转为经济危机,终陷入宪政危机。政府为顺利募集资金,可以利用公权力助推地方债发行。
(5)风险预警制度,由审计机关确定地方债的风险程度,对风险较高的地方政府,应当对其举债权加以限制。但上述权力应在法定时限内行使,否则地方政府得将草案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同时,12个自治县截至2011年年底,出台多件单行条例和变通补充规定。
一是《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的编制,为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描绘了新的蓝图。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由中央出面,由享有最高立法权的机关予以协调解决。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① 第三,完善配套立法,进一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这是从广义方面来说的。一是国务院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就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以及培养各类民族干部人才、维护民族团结等方面的任务、职能、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作了具体规定,②为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提供保障。
二是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实施。人口超过100万的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此后,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加大《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力度,促进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至2010年底,青海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单行条例共140多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生态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为当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立足国情,正确认识民族问题与民族工作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立足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国家和谐稳定。将关注的重心集中在该制度对保障聚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功能与作用上,不仅忽视了这一制度对于协调和处理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保障主体少数民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之权利实现的积极意义,而且忽视了在地方层面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实施自治的过程中存在的客观制约因素。剖析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困境,创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机制,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完善,显得非常迫切。强化了资源、环境保护的规定,确立了资源补偿制度。
尽管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权的规定,内容更丰富,要求更具体,力度更大,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少数民族成员26名。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制度。第二,创新民族自治地方治理模式,有序推进民族事务法治化。
[4] (二)树立自信,毫不动摇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要牢固树立搞好自治地方建设的关键在党的思想不动摇,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坚持党的领导摆在首位,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自治地方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把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努力开创自治地方各项事业建设的新局面。③副委员长中,向巴平措是藏族,艾力更?依明巴海是维吾尔族。中国存在民族问题,这不是什么讳莫如深的话题,而是由基本国情所决定的。要真正享有自治权,还必须从人员配备上确保少数民族成员自主管理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但因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实施的,民族地区如何在这一前提下充分行使立法权尤其是变通权却成了一个问题。民族工作部门应当不断完善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备案、报告、协调和评估考核制度。
依据体系结构,编写民族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二是适当考虑各自治地方尤其是下辖自治地方省的人大代表名额中,来自自治地方的代表应适当增加,确保各自治地方人大依据国家法律并结合传统习俗及民主原则,决定其各项制度,真正实现少数民族自我管理。
1954年《宪法》在总结《共同纲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及在国家中的地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使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宪政制度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民族自治地方与一般行政区域差异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
改革自治地方决策机制,改变单向决定与普惠式优惠导致的特别措施与实际需要背离现状,在制度设计中应将自治地方的发展特点与实际需要的确定权交由自治地方行使,保证相关措施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有效执行。四是大力选拔培养优秀基层少数民族公务员到民族自治地方乡镇任职,积极培养后备干部并畅通基层优秀少数民族干部晋升渠道。
很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包括一些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大量抄袭《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内容,造成立法内容大量重复。内蒙古自治区2000年至2009年颁布的106部地方立法中,只有一部是单行条例,并且是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单行条例。中国存在民族问题,这不是什么讳莫如深的话题,而是由基本国情所决定的。至2010年底,青海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单行条例共140多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生态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为当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全面正确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八是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的作用,弘扬少数民族所拥有的自我管理优良传统,体现少数民族在乡土社会治理方面的主体地位,实现基层群众自治。
二是民族自治地方修改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改上级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为上级机关的职责。
4名政协副主席分别是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王正伟(回族)、马飚(壮族)、齐续春(满族)。但因多种因素制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实效性有待提升,尤其应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面临的困境。
五是自治地方应积极行使变通规定、补充规定制定权和执行权,尤其是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所享有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权。(12)这方面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做法值得借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全州少数民族干部比例达45.6%,超过人口9.1个百分点。虽然五大自治区近年来出台的地方立法较多,但其中主要是地方性法规。[1]二是不同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出台数量不平衡。
在全国统一实施相关规范性文件[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0号)、《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前提下,进入十二五后,在十一五相关规划实施的基础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了《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等一批涉及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全国性规划等,以及专门针对宁夏、内蒙古等民族地区的区域性规划,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民族医药传承,提升民族医药人员素质。四是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尽管变化很大,可责任追究制度仍未建立,使得《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缺乏制度保障。
⑤见《宪法》第116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立法法》第66条。(三)变通(或补充)规定涉及领域有相当局限 一般而言,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补充)规定,都属于对国家法律的变通。